大同市拆迁通告(通用3篇)
大同市拆迁通告(通用3篇)大同市拆迁通告篇120xx-20xx年大同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包括市政府决定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上单位、集体、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条市政府确定的区级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促进城市发展和建设,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四条区级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公告须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六条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八条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正式房证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第九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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