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通用3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通用3篇)《深圳特区社会养老保条例》施篇经济险实细则1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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