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第一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代位行使的债权有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一并主张保证债权。第二条债权人的债权有担保,债权人在行使担保债权前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认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之规定,予以驳回。第三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立有效仲裁条款,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但该仲裁条款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订立的或者次债务人放弃仲裁的除外。第四条在代位权诉讼中,被告(次债务人)对原告(债权人)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次债务人坚持其反诉请求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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