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通用3篇)

VIP专免
3.0 2025-03-18 999+ 42.83KB 11 页 海报
侵权投诉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通用 3 篇)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篇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
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
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
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
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
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
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
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1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
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
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
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
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
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
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
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
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明书、出厂
检验报、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接验收记录等;
2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日常维护保
记录、定检验和定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资料。
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 15%的;
(三)主要结构腐蚀深度达原10%的;
(四)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使用或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
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
动。
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
术规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升、
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从施工总
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
置的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
3

标签: #安全

摘要: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通用3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1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购置与报废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

展开>> 收起<<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通用3篇).docx

共11页,预览3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声明:本文档由网友提供,仅限参考学习,如有不妥或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客服请联系: fanwenhaiwang@163.com 微信:fanwenhai2012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11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