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质量管理制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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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质量管理制度(通用 6 篇)
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篇 1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
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
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
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
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
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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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
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
(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
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
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
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
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
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
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
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
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
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
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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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
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
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
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
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 13 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
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
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
行维修。
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
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
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
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
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
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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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质量管理制度(通用6篇)维修质量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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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海小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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