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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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辨析
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
定的“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的内涵存在较大分歧,为了分清
高压电力侵权责任案件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以维护各方主体的合
法权益,有必要界定“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的内涵,有必要
分清谁是“从事高压电力活动的经营者”,应对高压电网中各方
主体应当承担高压电力侵权责任的区间范围予以划分清晰。
一、我国关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立法沿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
偿责任主体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 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高压
电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取的是危险责任原则,该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作业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条未明确规定谁应当对从事高空高压活
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从该条规定内容
的前后逻辑关系可以推断: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为“作业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
电力企业承担
我国全国人民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 1995 年颁布了《电力
法》,该法未明确区分高压电力侵权事故的责任承担与低压电力
侵权事故的责任承担,只是笼统地规定由于电力运行事故侵犯用
户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由电力企业依法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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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从“电力运行事故”的词意与逻辑关系上分析,高压电力
侵权属于“电力运行事故”的一种类型,故高压电力侵权的责任
应当由电力企业承担。
3.《供电营业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高压电力致人损害应由高压电力设
施的产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电力工业部在 1996 年 10 月颁布了《供电营业规则》,该
部门规章也没有区分高压电力侵权与低压电力侵权的责任承担,
也是概括性地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按照
电力设施的产权进行划分,也就是规定应当由电力设施的所有权
人对电力设施上发生的侵权事故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11 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高压电力侵权与非
高压电力侵权进行了区分,由于受到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
营业规则》规定的影响,前述司法解释在规定高压电力侵权责任
的承担时明确规定应当由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也就是高压电力
设施的所有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规定应由高压电
力活动的经营者承担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确定高压电力所有权的转移。我国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规定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
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电力供应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当事人没有
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合同双方的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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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的所有权分界点作为电力供应合同的履行地点。如果在供电
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安装了电能计量装置,可以依据《民法典》第
六百五十条的规定确定高压电力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在供电设施
的产权分界点未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则不应当按照该条之规定来
界定高压电力的交付,进而判断高压电力所有权的转移。理由
是:如果用电企业用电地点与电网企业的线路距离,电
网企业一用电企业自己出资购买、电线及其他设施、
备架设一条“线路”,该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企业,电网
企业与用电企业的产权分界点在用电企业从电网企业线路接
线的电杆处,但在产权分界未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如果安
装了电能计量装置,可以以该电能计量装置作为高压电力所有权
的分界点,故供用电双方法在产权分界处完成高压电力的交
付,法在产权分界处记载供方向用方交付了多少电量,用电企
法对“线路”上的高压电力进行有、控制,在“
线路”上发生的电力损也是由供电企业承担。然,在种情
况下经过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的高压电力未在供用电双方之
完成交付。
第二,供电企业向用电企业交付高压电力的地点应当是电能
计量装置,高压电力经过电能计量装置后所有权就从供电企业转
了用电企业。首先,高压电力交付的完成与高压电力所有权
的转移必进行所交付高压电力电量的记载,如果没有对交付高
压电力电量的记载,供用电双方就法进行买卖高压电力的价款
的计方转高压电力的的也就法实。其,高压电
力经过电能计量装置之后,用电方对所购买的电力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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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辨析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的“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的内涵存在较大分歧,为了分清高压电力侵权责任案件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以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界定“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的内涵,有必要分清谁是“从事高压电力活动的经营者”,应对高压电网中各方主体应当承担高压电力侵权责任的区间范围予以划分清晰。一、我国关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立法沿革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高压电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取的是危险责任原则,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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