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制度(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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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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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制度(通用 10 篇)
工伤管理制度 篇 1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
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
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48 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
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
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
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
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
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
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 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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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
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
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 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
伤。
3.1 犯罪或者违法;
3.2 自杀或者自残;
3.3 斗殴;
3.4 酗酒;
3.5 蓄意违章;
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 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 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
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 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 48 小时内完
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 3 日内填写“伤亡事
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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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
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
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
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 10 日内上交《职工死
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 5 日内填报“伤亡事故
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 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
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
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
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
理工作,并于 25 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单位于 10 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 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
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
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
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 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 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
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 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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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制度(通用10篇)工伤管理制度篇1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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