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通用3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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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通用 32 篇)
房屋征收 决定 篇补偿 书 1
征收人:xx 市人民政府
地址:xx 市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
为改善原电机厂周边区域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进程,xx 市人民政府于
20xx 年8月10 日作出了《xx 市人民政府关于 原 机厂及周 区域棚 区一期改造范对 电 边 户 围
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卫政文〔20xx〕139 号决定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
并对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等进行征收。该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
于20xx 年8月10 日公告,被征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属 征收范 内。征收人 被征收人提该 围 为
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任
何形式的补偿协议。
为确保该棚户区项目工程顺利建设和安置广大被征收户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
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李忠海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
偿决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及《原电机厂
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核算,给予 20xx61 元补偿(补
偿明细见附件)。
二、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按《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
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执行。
以上决定,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如
在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
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 送达之日起书60 日内向新 市人民政府申 行乡 请
政复 ,或者六个月内向新 市中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议 乡 级 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
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执行力。
特此决定。
xx 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九日
房屋征收 决定 篇补偿 书 2
征收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 118 号。
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
被征收 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路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正。单 沥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
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 20xx 年3月2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
定》(合(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
(包)房征告[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
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
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 席井村房屋在上海路 目 划 范 内,镇 项 规 红线 围
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
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
138 户已达成协议 127 户,仅剩被征收人等 11 户,完成征收比例达 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
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
《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行 法》补偿暂办(合政〔20xx〕175 号)、《合肥市人民政
府关于 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 准的通知》调 补偿标(合政秘
〔20xx〕121 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 段阶)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 〔规20xx〕57
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单位安徽
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位于席井村的房屋 空并腾
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合
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 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行政复 或者不提起行政 ,在诉讼 请 议 诉讼
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年8月26 日
房屋征收 决定 篇补偿 书 3
本政府于 x年6月18 日 布淮政征字〔〕发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刘位
于xx 区西路4幢xx 室的房屋在 xx 医院东地块征收范围内。在房屋征收期限内,征收部门
与被征收人刘多次 商未果。根据国 院第协 务 590 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被征
收人刘位于 xx 区西路4幢202 室的房屋作出 决定。补偿
被征收人刘位于 xx 区西路4幢202 室的房屋面积为50.67㎡,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
为50.67㎡。产别:私产、多产权同幢。经选定的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
房屋评估单价为4337.00 元/㎡。东方巴黎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 4400.00 元/㎡,安置优
惠价为4000.00 元/㎡,(楼层系数以评估报告说明为准)。被征收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后未
向作出报告的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该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因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明确选择,根据国务院第 590 号令,以及江苏省、淮安
市相关征收政策 定, 作出以下 决定方案供被征收人规 现 补偿 选择: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 款补偿 计219755.79 元,生活配套设施及装潢款计人民币
20xx.85 元(如有遗漏,经核实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按实补偿);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 350
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 3040.2 元。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款计人民币 225197.84 元。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 款补偿 计219755.79 元;生活配套设施及装潢款计人民币
20xx.85 元(如有遗漏,经核实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按实补偿);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 700
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 18241.20 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计人民币 240748.84 元。
产权调换房源为 xx 区东方巴黎城小区2#楼807 室,建筑面积为71.84㎡,产权调换房
屋市场价 4400.00 元/㎡(楼层系数以评估报告说明为准);安置房屋总价款为 279770.40
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与产权调换房价款相抵后,被征收人应付款为 39021.56 元。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选定补偿决定中规定的一种方
式,逾期不作选择,本政府将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第二种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执行。
四、限被征收人刘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6 日内搬迁完 ,并将房屋 移交征收毕产权
部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 行政复请
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行政复 也不提起行政 的,在本 决定 定的期请 议 诉讼 补偿 规
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 xx 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刘房屋征收 方案一补偿 (货币补偿)
刘房屋征收 方案二补偿 (产权调换)
x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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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通用32篇)房屋征收决定篇补偿书1 征收人:xx市人民政府 地址:xx市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 为改善原电机厂周边区域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进程,xx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10日作出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原机厂及周区域棚区一期改造范对电边户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卫政文〔20xx〕139号决定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等进行征收。该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于20xx年8月10日公告,被征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属征收范内。征收人被征收人提该围为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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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okzz
分类:教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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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