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类-保证合同(精选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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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类-保证合同(精选24篇)担保类-保证合同篇1甲方(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乙方(牵头行):法定代表人:丙方(代理行):法定代表人:丁1方(参加行):法定代表人:丁2方(参加行):法定代表人:丁3方(参加行):法定代表人: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 (作为参加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为 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债权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1.1 保证人:指 。1.2 牵头行:指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1.3 代理行:指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1.4 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 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1.5 债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上述银行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第二条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本保证合同为独立性担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条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方式确定:2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人民币(大写) (¥ 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