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资产的管理制度(通用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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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的管理制度(通用 23 篇)
学校资产的管理制度 篇 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促进
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
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的
资金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学历教
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资产与
财务管理的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以职业技
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
管理的监督。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以资金、实物等资产或者土地
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以无形资产出
资的,应当依法评估。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
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
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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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者对出资的财产不得抽逃,不得占有、使用和处置或以其他方
式挪用。
举办者退出办学时可以有偿转让其办学资产的相应财产权,
受让人在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后享有与原举办者相应的权利和义
务。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应有与其办学类
别、层次及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依法成立后,举办者应确保办学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严
禁虚假投资。
民办学校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民办学校一经批准成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银行开
设账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条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做好日常会计核算
和监督工作,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并编报各种会计报表,须保
证其真实、完整。应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银行规定限额。应按照会计档案有关规定对凭证、账册、报表等
会计资进行妥善保管。
财务人员调离工作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条学校会计报学校负责人和会计机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签名盖章,按时报审批机关。会计机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应对财务会计报的真实、完整负责。
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须受审批机关和其他
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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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应在个会计度结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委托
有资的会计事务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时报
审批机关备案。
条民办学校应到物部门办理《可证》,并在学
显著位置对费项准、收取、批准文及退费
等相关内进行公示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民办学校按规定的项收取费用,不得生家
长收取“教育备金任何费用。严禁本校教或社会单
位、个人非法资。
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费项应在学期或学年初一次性收
,不得跨年费,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按度(学期)
费。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用于教育教学动和改善办学条
一条民办学校费应当依法使用规定的据,并严格
守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条民办学校以办学义依法得的土地使用权,
用于办学,不得用于抵押担保,不得变更其土地使用性质
三条民办学校受的助,须按国有关规定办理审
批、接交、入账(库)等相关手续。
四条学生因故退学,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核退费用;
因刊播发虚假的招生(广告)成学退学的,应退还所
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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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校资产的管理制度(通用23篇)学校资产的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的资金与财务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监督。第四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以资金、实物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1办者对出资的财产不得抽逃,不得占有、使用和处置或以其他方式挪用。举办者退出办学时可以有偿转让其办学资产的相应财产权,受让人在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后享有与原举办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应有与其办学类别、层次及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依法成立后,举办者应确保办学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严禁虚假投资。民办学校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六条民办学校一经批准成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银行开设账户,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七条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并编报各种会计报表,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应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应按照会计档案有关规定对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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