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案件分析报告(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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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年案件分析报告(实用 4 篇)
案件分析报告 篇 1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遵循司法规律,
改变司法办案“三级审批式”模式,把“亲历性”放在重要位
置,突出检察官的自主权。为做到放权不放任,倒逼办案质效提
升,检察机关把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加强案件管理的重要举措,并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
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工作规定》)。但据笔者观
察,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际效果有待提升:
一是评查人员临时拼凑 ,评查能力有待提升。目前基层案件质量
评查多数由本院案管部门组织人员自行开展。基层案管部门自身
人员数量有限,基层案件数量又庞大,仅靠案管人员难以完成评
查任务,只能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共同参与
评查。依据《评查工作规定》,案件评查员要由员额检察官
担任,但基层检察机关的员额检察官数量不多,在满足办案需求
上已捉襟见时。开展跨业务门类的评查,例如刑事检察人员评查
民行、公益诉讼案件,评查人员由于对相关领域检察业务、评查
标准不熟悉,仓促上库,难以发现深层次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二是评查流于表面,缺少动真碰硬。依据《评查工作规定》,评
查结果直接与办案检察官业绩考核挂钩,一旦案件被认定为瑕
疵、不合格案件,意味着办案检察官的年度考核、个人发展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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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重大影响。对院内自行开展案件评查,客观上受制于评查人
员数量,经常出现部门内部员额检察官之间相互评查,评查人员
与被评查案件的承办人都彼此熟悉,难免出现“一团和气”的情
况:评查人员有选择性地回避相对重的实体、程序问题,选择
文书制作、案卡填录等表面问题,敷衍了事。一基层员额检察
官本身办案任务就十重,参与评查的意不强全心投
评查工作,消极应付的情况,导致被评查人认为案件评查只
走过场,难以实现以评查到案件质效提升的目的,这些都将
影响评查的实际效。
三是评查一,缺少正向激励。目前,基层案件评查大多数
是查看纸卷宗,缺少对一业务系统的同
评查。一业务系统填录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内已经
成为不的事实。但规定上,《评查工作规定》举的八项
评查内容中没涉及统一业务系统填录从当掌握的数据
,基层司法办案人员对一业务系统填录的重程度
漏填错填的情况比较普遍。在评查导向上,一基层评
查工作把评查面理挑毛病问题,只要有问题的案件
就可以评为质案件。对一正优秀的案例,时发现
,缺少面的导向激励
对于前基层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分析原因
下:
一是实践中案管部门责定位不。自 20xx 最高人民检察院
动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全国检察机关相继建立专门的案件管
2
理机,把案件管理的能定位为管理、监督务、参。但
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这四项职能的重点和发展样态
同,主要体现在监督两项职能上:越贴近基层,监督职
越弱化。一基层案管部门,变成了业务部
门的“大内”,案、接待辩护人、诉讼理人、数
和流程监控等监督职能要么闲置,要流于式。这也与案
管机时的背景有关,时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实行“三
级审批”,由承办检察官提出理意见,部门责人同意检察
(主管检察)批准。
这种模式下,在案件办理已经对检察官的司法办案实
行了格的监督,如果由案管部门行事.监督,其
要性大大降低此基层案管部门的监督职普遍弱化。但是由
于“三级审批”办案模式违背了司法办案“亲历性”的要求,与
司法责任制相背离,在此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被检察官
任制、检察官办案组的模式所取代。但基层案管工作仍然滞
在突出“务”的能定位上,人员力量强,在检
察改革纵向放权“高歌猛进”的同时,横向约没跟进
基层案管工作的“监督能成为制案管工作面发展一个
显短板
二是上下动的工作合力不。依据《评查工作规定》,上级人
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领
在本地区统一调评查力量,组织交叉评查,对下级院的评查工
监督无论是上级业务条线是上级案管
3
摘要:

20xx年案件分析报告(实用4篇)案件分析报告篇1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遵循司法规律,改变司法办案“三级审批式”模式,把“亲历性”放在重要位置,突出检察官的自主权。为做到放权不放任,倒逼办案质效提升,检察机关把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案件管理的重要举措,并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工作规定》)。但据笔者观察,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际效果有待提升:一是评查人员临时拼凑,评查能力有待提升。目前基层案件质量评查多数由本院案管部门组织人员自行开展。基层案管部门自身人员数量有限,基层案件数量又庞大,仅靠案管人员难以完成评查任务,只能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共同参与评查。依据《评查工作规定》,案件评查员要由员额检察官担任,但基层检察机关的员额检察官数量不多,在满足办案需求上已捉襟见时。开展跨业务门类的评查,例如刑事检察人员评查民行、公益诉讼案件,评查人员由于对相关领域检察业务、评查标准不熟悉,仓促上库,难以发现深层次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二是评查流于表面,缺少动真碰硬。依据《评查工作规定》,评查结果直接与办案检察官业绩考核挂钩,一旦案件被认定为瑕疵、不合格案件,意味着办案检察官的年度考核、个人发展都将1受到重大影响。对院内自行开展案件评查,客观上受制于评查人员数量,经常出现部门内部员额检察官之间相互评查,评查人员与被评查案件的承办人都彼此熟悉,难免出现“一团和气”的情况:评查人员有选择性地回避相对严重的实体、程序问题,选择文书制作、案卡填录等表面问题,敷衍了事。一些基层员额检察官本身办案任务就十分繁重,参与评查的意愿不强没有全心投人评查工作,存在消极应付的情况,导致被评查人认为案件评查只是走过场,难以实现以评查到通案件质效提升的目的,这些都将影响评查的实际收效。三是评查方法单一,缺少正向激励。目前,基层案件评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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