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建设通告(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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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建设通告(通用 4 篇)
开工建设通告 篇 1
大沙地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是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该工程包
括三部分:厂区、两个泵站、厂外收集系统及其它市政建设项
目。其中:厂区在黄埔区文冲社区沙围建设,占地 395,757 平方
米;两个泵站分别设于黄埔茅岗社区与双沙社区,占地 4,670 平
方米;管网全长 120 公里,分布于黄埔区除长洲街外的各街道行政
区域。该项目工程拟于 20xx 年 11 月底开工,20xx 年至 20xx 年间
竣工投入使用。现就大沙地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
告如下:
一、大沙地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厂区和两个泵站建设范围按市规
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选〔20xx〕第
320、336、351 号)、厂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
〔20xx〕第 172 号)等有关文件确定。
二、大沙地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用地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
黄埔区土地开发中心,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参照世界银
行审定的大沙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征地、拆迁实施办法执行。
三、大沙地污水处理系统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
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建设,不得阻挠建设工程的测量、钻
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工作。
1
四、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
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
理。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年十月十一日
开工建设通告 篇 2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
生,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余泥渣土排放管
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
进行工和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工程、设、市政工
程、设地下管线工程等施工活动以及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工现场一实行封闭式施工。施工
现场四除人员、车辆出口通道外,其周边必须砖墙或档板
进行遮档高度不得于 2 米,遮档墙必须牢固、安全、整齐
位于道的建设工程第2施工开必须采用安全网进
行全封闭施工。禁止
何遮档措施的开放施工。
2
四、重申过去已规定的市区 33 条马路的建筑工地,使用
土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五、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洗车槽。进入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
地内冲洗干净后,方上路
用钻孔桩施工的工地必须设置泥浆沉淀池未经沉淀处理
的泥水不得排入下水道。
、施工现场原则上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或作加工场地。
如确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范围,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
、施工单位应当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完好随时
理建筑垃圾持场容场整洁。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施工的,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使用余泥渣土准运证的车辆(包括
种车牌车辆)运输余泥渣土。施工单位开工必须先办理余泥
渣土排放证和车辆准运证。部门核施工标牌后方可
进行施工。
十、禁止乱倒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包括装修房屋零星
泥渣土,必须到指定的地点排放。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应定
公布余泥渣土受纳场的位置,各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应
公布本区范围内民排放装修房屋零星余泥渣土的地点。
十一、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应当佩戴身份的证
十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监察和余泥渣土排放
管理机构按照职分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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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开工建设通告(通用4篇)开工建设通告篇1大沙地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是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该工程包括三部分:厂区、两个泵站、厂外收集系统及其它市政建设项目。其中:厂区在黄埔区文冲社区沙围建设,占地395,757平方米;两个泵站分别设于黄埔茅岗社区与双沙社区,占地4,670平方米;管网全长120公里,分布于黄埔区除长洲街外的各街道行政区域。该项目工程拟于20xx年11月底开工,20xx年至20xx年间竣工投入使用。现就大沙地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大沙地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厂区和两个泵站建设范围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选〔20xx〕第320、336、351号)、厂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xx〕第172号)等有关文件确定。二、大沙地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用地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黄埔区土地开发中心,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参照世界银行审定的大沙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征地、拆迁实施办法执行。三、大沙地污水处理系统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建设,不得阻挠建设工程的测量、钻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工作。1四、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年十月十一日开工建设通告篇2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铺设地下管线工程等施工活动以及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二、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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