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批发安全消防管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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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批发安全消防管理制度(通用5篇)出版物批发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1一、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训练,提高职工对防火安全的认识,增强灭火技能。二、完善防火组织机构,搞好安全防范,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划分防火责任区,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三、严禁在仓库、车间吸烟、使用明火,生产用火和生产取暖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后在规定地点,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四、加强电源管理,定期检修,发现电源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进行维修,下班时切断电源。五、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放置地点醒目易取,使每位员工掌握灭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六、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纵火破坏,如发生火警应保持镇静,积极设法扑救,并迅速报警。七、如违反规定,对造成火灾事故者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后果从严处理。处理火灾事故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1出版物批发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维护出版物批发市场正常秩序,培育和规范出版物批发市场,促进出版发行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批发市场,是指以出版物批发为主体的集中经营场所。第三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建立及审批第四条 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第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一般设立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其它地区需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应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第六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主办单位需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第七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充足的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