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精选3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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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精选 3 篇)
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 篇 1
赠与合同(cac f gf),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
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
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
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 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
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
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 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为。
③ 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
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一、社会捐赠合同与附负担的赠与之区别  附负担的赠与,是
指以受赠人为一定得给付为条件,或者说受赠人接受赠与后需负
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1、受赠人有履行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目的性赠
与情形中,受赠人的行为并非其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
人只能根据合同目的之不能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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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担是从赠与财产中所为的给付行为,其给付的通常是有财产
价值的给付。但是,目的性赠与中,受赠人的行为未必是财产上
的,例如为求学而所得的帮助,求学这一行为并不是所谓的财产
上的给付。
二、社会捐赠合同与为公益事业目的的赠与合同之区别  为公
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
公益事业,自愿无偿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其与社会捐赠合同的主要区别
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会捐赠是捐赠人基于对特定受捐助人
的同情直接为之赠与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为公益事业目的
的捐赠不是直接针对受助人,所以,从捐款的发生和使用情况来
看,其不存在人身属性。
2、合同性质不同。社会捐赠合同属于特种赠与之中的一种,在法
律适用上,多数援引民法典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特别法
予之适用。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捐赠,是民法典
中规定的三种特殊的赠与合同之中的一种。且法律上规定有特别
法。
3、受捐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社会捐赠合同过程中虽然牵涉三方
关系人,但合同的主体是捐赠人和受捐助人,募捐发起人被认为
是受捐助人的代理人。而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的主体是募
捐人和捐赠人,而受捐助人仅被认为是受益人。
三、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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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社会捐赠合同
涉及三方关系人,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捐赠人与受捐助人之间
的社会捐赠民法典律效果归属关系,捐赠人与募捐发起人之间的
直接代理行为法律关系,受捐助人和募捐发起人之间的代理权授
予法律关系。在我国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对社会捐赠合同的主
体认识有不一致的看法,有人认为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为募捐
发起人和捐赠人,者认为,如果受捐助人除在社会捐赠合
同的主体之外,
首先,不利于保护受捐助人的合法权益,合社会捐赠
合同的目的。如果受捐助人不是合同主体,那么其不能向后合同
权利,三人利益合同中的三人的权是不完全的,很
有的保护,例如,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权、代位权等因其
不是主体而不能有,外,我国没有相的规范保护受捐助
人的利益,因而,除受捐助人的主体地位是不当之,把募捐
发起人作为受捐助人的代理人,代理受捐助人立合同等,则能
更好的实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
2、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的权利义务
(1)捐赠人的权利义务。
首先,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除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
合同的相关规定外,当社会捐赠合同中,特定的目的不存在或者
不能实时,捐赠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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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赠与

摘要:

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精选3篇)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篇1赠与合同(cacfgf),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②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为。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一、社会捐赠合同与附负担的赠与之区别  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为一定得给付为条件,或者说受赠人接受赠与后需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1、受赠人有履行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目的性赠与情形中,受赠人的行为并非其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只能根据合同目的之不能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12、负担是从赠与财产中所为的给付行为,其给付的通常是有财产价值的给付。但是,目的性赠与中,受赠人的行为未必是财产上的,例如为求学而所得的帮助,求学这一行为并不是所谓的财产上的给付。二、社会捐赠合同与为公益事业目的的赠与合同之区别  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其与社会捐赠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会捐赠是捐赠人基于对特定受捐助人的同情直接为之赠与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不是直接针对受助人,所以,从捐款的发生和使用情况来看,其不存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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