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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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 31 篇)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篇 1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
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按照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须严格
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别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类型进行适用。
一、 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
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
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这一性质
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
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
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
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
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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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公平、诚信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
进行合理调整。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
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
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暴利行业,判定
达到显失公平而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标准更为严格,认定情势变
更的标准更为苛刻。
2.预付款条件下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般认定适用情势变更原
则的主要条件之一便是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并不能单凭预付款
与否来决定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
料等,从而化解由于价格异动等“情势”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如
果不能满足,则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加以调整。按照行业交
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应达到工程价的 25%,如果达到这
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这下施工企业主价格调整
的理由是不分的,一般不认可。
3.企业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着市场经济的发,市场
中形成了复杂倘若某环节了价格跌等情形,
企业自然也受其影响那么环节中的合同适用了
情势变更原则,是否意味着其企业的合同履行中也必然适
用情势变更原则 笔者认为,关键是从是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
适用条件加以判,其中最主要的条件便是在显失公平,并导
致合同履行的基。这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主体合具体情
形来加以判定。比如,房地产企业于暴利行业,不同于于微
利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那么,价格异常波动就房地产企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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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下,是导致房地产企业赚多赚少的问题,并不会
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可否以约定方式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当人可能会通诸如“无材料价格跌与否,本合同价
格不调整”等约定试图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对此,
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法定的适用条件,是法定的原
则,其适用本身是对合同约定的调整。因此,当人无法通
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一了价格异动等情形并且
合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如坚持按约定理,明显会导致
合同显失公平,则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该约定应当
于可撤销的内,施工企业应当在一年期间使撤销权。但如果
施工企业使撤销权,则不能以价格异动等为由要求调整
固定价格合同。
判定情势变更原则在固定价格合同中适用的情势发
什么的变更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或撤销合同,实际上
要是如认定显失公平。笔者认为,首先,在理论上,应当
以工程成本为衡的主要标准。(1)如果因情势变更而导致一方
所获利显著低于成本,也就是该交易严重亏损,较大经济
损失时,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如果情势变更使得另一方当
获得的利益仅仅降低或减少,但从成本角度,仍然可
获得经济利益,多少的问题,不能以此认定为显失公
平并适用情势变更。(2)建设工程是一多个工程项目组合成的
整体,工程成本应在整工程的有工程项目中整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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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31篇)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篇1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别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一、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这一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民法1典公平、诚信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暴利行业,判定达到显失公平而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标准更为严格,认定情势变更的标准更为苛刻。2.预付款条件下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般认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条件之一便是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并不能单凭预付款与否来决定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等,从而化解由于价格异动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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