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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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通用 8 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 1
第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
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第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
检。
第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办理健康证,严禁代检、代
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第四条 健康证到期再进行体检的人员,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
停职,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
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由个人保管,其
复印件交由学校食堂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第六条 健康证到期而未续办的人员,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
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七条 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食堂从业
人员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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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 2
为规范食堂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
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
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
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
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
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
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
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
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
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
存,以备检查。
2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 3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和由食品引起的食性疾病及食
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餐者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
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的所有食堂人员
(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
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必须到指定的卫生机构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用并从事餐饮工作。
四、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
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
行健康检查。
五、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
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
病人员,管办应立即辞退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
存,以备检查。
七、食堂管理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
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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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通用8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第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第三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办理健康证,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第四条健康证到期再进行体检的人员,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第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由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由学校食堂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第六条健康证到期而未续办的人员,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第七条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2为规范食堂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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