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处罚决定(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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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处罚决定(精选 5 篇)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 篇 1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 181 团小黄山砂石料矿
地 址:农十师 181 团以北 5 公里处
我局于 20xx 年 05 月 16 日对阿勒泰市鑫源砂石料厂无证开采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 181 团小黄山砂
石料矿采矿证于 20xx 年 8 月 25 日到期,20xx 年 5 月,其在续办
采矿许可证期间,非法开采沙石料 700 立方米,并以 20 元每立方
米的价格出售,违法所得 14000 元。其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
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
定,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卫片遥感图斑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及违法案件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公文送达回证
我局已于 20xx 年 05 月 17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未向我
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采
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
1
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
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
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
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
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14000 元;
3、罚款:6000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
(即到阿勒泰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开票缴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阿勒泰市地区国土资源局阿勒泰市人民政申请行
复议或者 6月内直接向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提诉讼
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彦华、邵志刚
:0906-2311678
2
地 址:新疆阿勒泰市阿勒泰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 篇 2
当 事 人:鄂州赛维光伏业科技有限公
责 人:倪克俭
地 址:鄂城汀祖镇丁祖村
:未经批准、非法
20xx 年 9月,鄂州赛维光伏业科技有限公未经依法批
准,擅自占用汀祖镇丁祖村集体土地 16 亩兴光伏网发电项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实施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
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
;
3、对该单位非法地行为处以每方米 15 元罚款,共160000
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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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处罚决定(精选5篇)国土资源处罚决定篇1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181团小黄山砂石料矿地址:农十师181团以北5公里处我局于20xx年05月16日对阿勒泰市鑫源砂石料厂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181团小黄山砂石料矿采矿证于20xx年8月25日到期,20xx年5月,其在续办采矿许可证期间,非法开采沙石料700立方米,并以2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出售,违法所得14000元。其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卫片遥感图斑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及违法案件现场照片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公文送达回证我局已于20xx年05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1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3、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即到阿勒泰市国土资源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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