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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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 28 篇)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 1
_________地税( )不罚[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行为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 2
玉建行罚字〔20xx〕第 8 号
1
和克明户:
经调查,你户在玉龙县白沙镇玉湖村委会文化村珍珠湖项目
西南侧集体土地上,未经审批未取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下,
擅自进行农村住房建设(已建成长 12.6 米,宽 9.9 米的房屋基
础,并竖两层六间木屋架一栋)活动,木架结构现已拆除。上述事
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
一条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十条之规定。鉴于
告知期内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
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签发人: 年 7 3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 3
xx 户:
经调查,你户在玉龙县白沙镇玉湖村委会文化村珍珠湖项目
西南侧集体土地上,未经审批未取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下,
擅自进行农村住房建设(已建成长 12.6 米,宽 9.9 米的房屋基
础,并竖两层六间木屋架一栋)活动,木架结构现已拆除。上述事
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
2
一条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十条之规定。鉴于
告知期内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签发人: 年 7 3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 4
当事人:,男,x 岁,x 族,务农。户籍所在地:雷山县丹江
镇 xx 村 x 组,现居住雷山县丹江镇。
违章建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
与依据)属于县城规划区内,你在此建房未取得县国土部门和
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属于无证建房,且土地获得方式属
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当向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区、直市人民政府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属和
的,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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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28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篇1_________地税( )不罚[ ] 号___________________:经我局(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行为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篇2玉建行罚字〔20xx〕第8号1和克明户:经调查,你户在玉龙县白沙镇玉湖村委会文化村珍珠湖项目西南侧集体土地上,未经审批未取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下,擅自进行农村住房建设(已建成长12.6米,宽9.9米的房屋基础,并竖两层六间木屋架一栋)活动,木架结构现已拆除。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告知期内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印章签发人:年7月3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篇3xx户:经调查,你户在玉龙县白沙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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