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职的决定(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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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职的决定(通用4篇)关于任职的决定篇1关于刘喜山同志任职的决定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刘喜山同志任监察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试用期一年)。关于任职的决定篇2本院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由本院院长提名,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同意任命:陈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李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高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院长:闻关于任职的决定篇3各部(室):1经xx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董事长批准,决定任命先生/女士为xx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酒店日常管理,行使总经理权利,并履行总经理义务。特此任命!关于任职的决定篇4本院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由本院院长提名,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同意任命:陈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李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高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