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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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精选 15 篇)
不起诉决定 篇 1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1981 年 6 月 11 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
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 299 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
犯罪于 20xx 年 10 月 18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
年 1l 月 24 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 20xx 年 2 月 25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 年 10 月 17 日 14 时 30 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
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
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
坏物品价值人民币 9600 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
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
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1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三月十五日
不起诉决定 篇 2
申请人(王 x 的父亲):王,男,汉族,20xx 年 3 月 5 日出
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 xx 乡插花村 4 组。身份证号
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王 x,男,汉族,20xx 年 7 月 20 日出生,重庆市
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 xx 乡插花村 4 组。现羁押于丰都
所。
请求事: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 x
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 x 于 20xx 年 3 月 21 日丰都县公安局以
涉嫌抢劫罪将刑事拘留,20xx 年 4 月 21 日被批准丰都
县公安局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案移送院审查
起诉。现要求院对王 x 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2
1、嫌疑人王 x 未成年人,是初犯,根本不知道的行为
犯罪,也主管犯罪的意,如,他找同学了 50 元,还退
同学 45 元
2、嫌疑人王 x 原来在忠县庙垭小学、拔山中学书,表现很好
常参加集体活动,而且还得奖品,也就是说他人本质并
坏。后到丰都县 xx 镇中学校书,学校接收后2月,
让他读书,行将其引教室才导致这样的不良习惯;
3、王 x 现在认到自错误,要求书,给他习改造
会;
4、我们家长愿加强对王 x 的教育管理,监护责任让他
人成,不社会;
5、王 x 的行为情节不重,并没其他同学身体伤
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行要,也不是伙其他
行为社会危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
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
上所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 x 的行为及其轻微,
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悔。根据国《刑法》第
61 条、《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第 142 条,《未成年人保法》
第 54 条、《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解释》第 7 条、《人民检察院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的规定》第 2 条、第 20 条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
院依法、时对犯罪嫌疑人王 x 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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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起诉决定(精选15篇)不起诉决定篇1被不起诉人朱礼,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1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年三月十五日不起诉决定篇2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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