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陶瓷店合同(精选3篇)56

合伙经营陶瓷店合同(精选3篇)合伙经营陶瓷店合同篇1合伙人甲姓名:合伙人乙姓名: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内容双方自愿合伙组建经营政和县圣宏陶瓷店,该店所有资产均属合伙双方共同所有,约定投资份额各占投资总额的50%。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圣宏陶瓷店,经营地点为政和县南大街商住楼25号店面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建材,陶瓷,洁具用品零售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5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合伙人出资。合伙人陈显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合伙人杨爱芳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1(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xx年5月15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七条退伙、出资的转让(一)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2合伙人或他人可以退伙、转让,但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