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个人房地产抵押合同书(通用29篇)

城市个人房地产抵押合同书(通用29篇)城市个人房地产抵押合同书篇1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真实、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借款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第三条借款额为人民币:万整,小写:元。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借款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个月。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和还款日等详细约定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做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第六条借款人承诺:1、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12、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4、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第七条贷款人承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第八条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和经营之需确实要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3、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4、借款人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