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上诉状(通用3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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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上诉状(通用3篇)土地纠纷上诉状篇1上诉人(原审被告):娄,男,汉族,1970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xx县人。住xx县狮x村和平组。电话:X3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乾琳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乾琳合作社”)。住所地:xx县狮溪镇黄坪村。组织机构代码:59636288-8法定代表人:伍,该社负责人。电话:139854X8委托代理人:张,周正君,系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电话:0851-2673809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村娄洪坝组(以下简称“娄洪坝组”)。法定代表人:娄,娄洪坝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村杨家咀组(以下简称“杨家咀组”)。法定代表人:娄,杨家咀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村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法定代表人:娄,中心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村烂坝组(以下简称“烂坝组”)。1法定代表人:魏,烂坝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村和平组(以下简称“和平组”)。法定代表人:韦,和平组组长。原审第三人:xx县狮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瓦房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梁,瓦房村委会主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20xx)桐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桐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五被上诉人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五被上诉人属原娄洪坝村,该涉案茶山系原娄洪坝村所有;20xx年,原娄洪坝村与原瓦房村合并成现在的瓦房村”各方均没有异议。这一事实,有上诉人娄与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原娄洪坝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可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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