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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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多篇)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多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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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认 证 篇一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
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
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
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
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
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
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
费标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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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
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
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
检≤www.fanwenhai.com≥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
存。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
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
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
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
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
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
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
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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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
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
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
第二十八条 为国家全、防止欺诈行为、保人体
或者全、保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
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认证标志后,
销售、进或者在其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一产品录,
技术规范的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一标志,
一收费标准。
一的产品录(以下简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发,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部门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录的,
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定的从事列入目
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以下简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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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多篇)【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多篇)为范文海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章认证篇一第十七条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第二十条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1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www.fanwenhai.com≥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第二十四条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第二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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