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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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新版【多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新版【多篇】为范文海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章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篇一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第三十八条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第三十九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章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篇二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才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1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要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第十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来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地,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七条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的内容为:(一)生产设施;(二)出厂检定条件;(三)人员的技术状况;(四)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第十八条凡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