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管理规定(通用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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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管理规定(通用 30 篇)
支票管理规定 篇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规范支票的
日常管;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支票包括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现金;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第三条本
细则适用省公司本部、各地市公司及其下属机;第四条各级分支公
司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第二章支票购领;第五条支
票购领必须建立审批程序;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
金结算管理岗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规范支票的日常管理,
防范资金管控的风险,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
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支票包括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现金支
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
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
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
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省公司本部、各地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以下简称各级分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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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分支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
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进行支票结算和管理。
第二章 支票购领
第五条 支票购领必须建立审批程序。出纳岗人员到开户银行
购领支票前,应填写《支票购领申请单》和银行要求的“票据和
结算凭证领用单”,其中领用单需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经相关人
员签字审批后方可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
资金管理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和财
务会计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和支公司
经理签字审批。
第六条 支票购领后应及时进行支票购领登记。出纳岗人员应
将购领的日期和所有支票号码顺序填入《支票使用情况登记
表》,并在《支票购领申请单》上回填购领支票号码的起止范
围,交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根据银行反馈的《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或银行资
金回单检查支票实际购买、登记入库数量与购领申请、《支票使
用情况登记表》等记录信息是否一致,复核后在《支票购领申请
单》签字确认。
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复
核;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进行复核;在区县支公司应
由柜面主管人员进行复核。
第三章 支票签发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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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支票签发与支票登记应同步完成。
支票应按银行账户分别设立对应的《支票使用登记簿》,由
管理账户的出纳岗人员保管。《支票使用登记簿》必须采用订本
式,登记簿封面需写明单位名称、所属账套、开户银行、银行账
号以及所属年度。
第八条 支票签发人必须根据审批无误的原始凭证顺号签发支
票,不得跳号。签发支票前,须核实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的存款
余额,避免签发空头支票。
第九条 支票签发人须按规定填制支票,支票签发金额与原始
凭证的金额应一致。支票签发工作由出纳岗人员或资金复核岗人
员完成。
支票签发人填制支票时应同步填写《支票使用情况登记
表》,登记项目应包括时间、金额、用途、签发人等,不得遗漏
登记项目。
支票签发人填制并登记完后将支票、原始凭证和《支票使
用登记簿》一并交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复核。
条 签发支票记的内实、完和准确。支票必须
出票日期、款人名称、金额大小写、款项用途、银行预留
印鉴等,并按定使用支付码。支票存根必须记日期、账
号、金额、用途、签发人及领取人签名等。支票和支票存根的签
发信息应确保一致。
对于普通支票作转账支票使用时,应在支票角划两
线延伸至支票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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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支票管理规定(通用30篇)支票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规范支票的日常管;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支票包括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现金;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省公司本部、各地市公司及其下属机;第四条各级分支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第二章支票购领;第五条支票购领必须建立审批程序;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规范支票的日常管理,防范资金管控的风险,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支票包括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省公司本部、各地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分支公司。1第四条各级分支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进行支票结算和管理。第二章支票购领第五条支票购领必须建立审批程序。出纳岗人员到开户银行购领支票前,应填写《支票购领申请单》和银行要求的“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其中领用单需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经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后方可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资金管理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和财务会计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和支公司经理签字审批。第六条支票购领后应及时进行支票购领登记。出纳岗人员应将购领的日期和所有支票号码顺序填入《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在《支票购领申请单》上回填购领支票号码的起止范围,交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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