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研报告(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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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研报告(精选 4 篇)
法院调研报告 篇 1
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
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院如
何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值得
我们深思。本文从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及在诉讼上的缺陷分析入
手,提出对策建议。
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
1、行政诉讼是实施宪政的重要保障。20__年至今年 4 月,pp 法院
审结的涉及公安、城建、土地、劳动和社保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为 77 件。其中,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
9 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 2 件,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 26 件,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驳回诉讼
请求的 37 件,其他 3 件。
2、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的同时,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
的合法权益。20__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到救助的案件为 60
件,诉讼费减、免、缓累计 16 万元。20__年,全年共为 74 件案
件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 14 万元。20__年 11 月起,实行
了先执行后收费制度。
1
(二)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不足
1、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20__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规定》确定的方式就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这无疑是不全面的,不仅与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与
公平理念也有一定距离。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仅是对当事
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而且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诉权行使时
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
护合法权益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援助,否则他们很可能在
诉讼中败诉,对他们进行的经济上的援助也会付之东流,没有实
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助。
2、司法救助的有关操作不具体、不规范。《规定》尽管对当事人
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详细列,具有一定操作
是,司法救助范围的多次强“生活确实困
“生活确实困难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在实操作
往往带有主观随。如《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当提交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
困难的证据材料”但因为对于救助范围的种情况什么
情况提交什么样证据材料级部门出具证明
材料,是民政部门出具,在地的乡镇出具,或是
出具,没有详细的规定,以不好把握因此,要使司法救
助在审判实更趋规范,建议上法院对实中出现的
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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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及其在诉讼上的缺陷
(一)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多。全国各级法院一年共结案件达 800 万件,pp
法院结的案件也过了 5000 件。其中涉及弱势群体的案
件,如地案件、费者权益案件、劳动议案件、拆迁
件以及家庭暴力案件高不下。
2、案件影响大。弱势群体的案件,不是社会点案件,比较敏
,一受理,往往引起社会动。
3、案件法律关系新。有的案件是法律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侵犯的事实已明显司法迟迟。如经济领域
不正当竞争垄断造成的对费者的利益损害
(二)弱势群体在诉讼上的缺陷
1、诉讼行为能力的。在诉讼中由于需要负担包括案件受理
费在内的诉讼费、收集证据所必须支出的诉讼本以及参加
不可免的费用支出,经济困难者经济困难者
明显的且可判的弱势。
2、诉讼素质。在诉讼中,不同的诉讼主体有不同
的人生态度、情感方式、思维式、念等,必然导致诉讼
素质多样化。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力高于一
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有比较严重的顾虑感比较强烈挫伤情绪
比较普遍的社会持缺失感,这使得弱势群体保持高度敏感
,其诉讼素质极易受到动和影响弱,难以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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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调研报告(精选4篇)法院调研报告篇1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院如何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值得我们深思。本文从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及在诉讼上的缺陷分析入手,提出对策建议。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1、行政诉讼是实施宪政的重要保障。20__年至今年4月,pp法院审结的涉及公安、城建、土地、劳动和社保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77件。其中,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9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2件,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6件,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驳回诉讼请求的37件,其他3件。2、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__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到救助的案件为60件,诉讼费减、免、缓累计16万元。20__年,全年共为74件案件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14万元。20__年11月起,实行了先执行后收费制度。1(二)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不足1、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20__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确定的方式就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这无疑是不全面的,不仅与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与公平理念也有一定距离。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仅是对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而且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诉权行使时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援助,否则他们很可能在诉讼中败诉,对他们进行的经济上的援助也会付之东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助。2、司法救助的有关操作不具体、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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