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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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选 3篇)
人寿保 公司重大疾病 身保 条款 篇 终 险 1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
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
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
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
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
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
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
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 ,或因先天性
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
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
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
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
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
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
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
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
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
核同意,自投保人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第九条 额交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
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全部保险费,以同的合同减少
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明本合同的条款内特别是责任免除条
款,并可以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
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不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
和受益额;未确定受益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有受益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书面通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后方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事行为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人的,其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其他指定
变更
     第十二条 身体高度残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医疗机构定。如自被保险人受意外伤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疗仍
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本公
司,否则,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查勘调查
用,但因不可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代理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交下列证明、资料
人寿保 公司重大疾病 身保 条款 篇 终 险 2
    人寿保险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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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选3篇)人寿保公司重大疾病身保条款篇险终险1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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