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选3篇)9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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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选 3篇)
人寿保 公司人身意外 害保 条款 篇 伤 险 1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 16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
本保险。不足 16 周岁或 66 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
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
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1998 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
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 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 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
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 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
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艾滋病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期保险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或 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发保险单
的次日时起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50000 元。
    二、保险按本公司《职业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
费率标准,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是责任免除条
款,并可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
    投保人因过失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高保险
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期保险
     第八条 受益人的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1人或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人的,被
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定受益顺序和受益额;未定受益额的,受益人按照
有受益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书面通本公司,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其他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以书面形
本公司。否,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由于通知迟延使本公司加的
勘查检验等项目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证明;
    3.安部门或本公司可的医疗机构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
件;
    5.被保险人户籍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下列证明
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 可的医 机构或医 出具的被保 人残疾程度 定 ; 鉴 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三、本公司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
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给付保险金通书。
    四、本公司自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
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额不能定的,根据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定的最低数先予支付,本公司定给付保险金的额后,给付应的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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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选3篇)人寿保公司人身意外害保条款篇险伤险1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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