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全文(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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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全文(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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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篇一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
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
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
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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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
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
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
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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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
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章 附 则 篇二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
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
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
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
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
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xx 年 8 月 29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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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全文(新版多篇)[编辑]新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全文(新版多篇)为范文海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篇一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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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海小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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