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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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精选 16 篇)
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 篇 1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防止疾病经水传
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县学校集中式供水、自备水、二次
供水。
第三条、三台县教体局是学校生活饮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县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其他有关
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生活饮用水必须与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
第五条、在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的学校必须全部使用
城镇集中式供水,农村及城镇集中式供水无法覆盖区域可以使用
农村集中式供水或学校自备水源供水。
第六条、学校自备供水卫生要求(含农村集中式供水)
(一)水源选择的卫生要求
1、水源选择:
1
水质良好、水量充沛、取水点及附近地区卫生状况良好,便
于防护。
水源选择应优先选择地下水,其次是江河水、湖水、塘水。
地下水的选择应尽可能远离污染源,地面水的取水点应尽可能设
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2、水源水质的卫生要求: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3838 要求。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T14848 要求水源
水质经卫生部门监测评价合格。
(二)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
1、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
(1)水井周围 3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或化粪
池,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使用工业
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并不得从
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2)取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尽可能修建取水层在第一不透水层
以下的深井,并修建符合要求的井壁、井台、井栏、井盖、排水
沟和泵房等设施。
井壁:上部使用钢管、水泥、混凝土及其它符合卫生要求的
不透水材料封闭严密,下部(含水层部分)为滤水管。
井台:井口周围用不透水材料(如混凝土)建半径为 1.5—
2m、高出地面 20cm 以上的井台,井台表面从中央向四周倾斜,井
台周围设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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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栏:井口的井壁高出井台 20—30cm。
井盖:用不透水材料设易于开启和上锁的井盖。
井房和泵房:修建专人管理,可上锁的井房和泵房。
(3)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过滤蓄水池等制水、供水设施周围
不小于10米的范围内不得修建禽畜饲养场、厕所,渗水坑,不得
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
况。
2、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
取水点周围半径 100m 的水域严禁捕捞、停靠船舶、游泳等可
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
示牌。
取水点上游 1000m 至下游 100m 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
生活污水,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
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
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
或剧毒的农药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水源为水库和湖泊水时,应根据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
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制水、供水卫生要求
1、应当根据水源水质状况设置必要的净化设施、设备。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应进行沉淀(或澄清)、过滤处理,以地面
水为水源的应进行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等常规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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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6篇)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防止疾病经水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县学校集中式供水、自备水、二次供水。第三条、三台县教体局是学校生活饮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学校生活饮用水必须与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五条、在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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