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工作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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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工作制度(通用 3 篇)
出纳人员工作制度 篇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实现学院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保证学院经济活动中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管理,是指对会计记账、算账、报
账、用账、内部稽核、会计分析、会计档案以及会计人员管理等
会计事务的操作和控制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稽核,是指对学院日常会计工作中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
行的内部稽查与审核活动。
第二章 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四条 学院财务人员按办学协议由各家股东方委派,根据学
院会计业务需要,财务处岗位分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全面管
理、稽核、会计电算化)、主办会计(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总账
报表、财务成果核算)、出纳、工资核算、消费卡管理岗位(负
责工资核算、学生事务支出核算、发卡中心管理、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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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岗位设置,但须取得主管院领
导的批准,并且符合内部稽核之规定。
第五条 财务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
训;结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对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进
行定期(二至三年)或不定期的换岗、轮岗。
第六条 校办产业会计人员由学院委派,委派人员列入会计人
员轮换范畴,其工资由学院财务处按月发放,不得另外享受各派
入单位的人员待遇。
第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
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
动或离职。
第八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
责人交接,由院长监交,必要时董事会可派人监交。
第九条 会计人员交接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收
据发票、文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各种密码和有关资料、实物
等内容,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移交清册须交接双方和监交
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姓名、职务、清册目录及意见;清册
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
责。
第三章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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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应注意:是否附合学院
财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用双面
复写纸套写、有无填制单位的公章、有无超过该收据发票限额、
更正处有无加盖开票单位公章。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
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
会计凭证的所有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经济
业务内容及有关人员签章等。
第十三条 为保证整齐装订单据,自制凭证的尽可能参照装订
凭证的大小设计,以便查阅和保存。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票证的购买、印刷,由财务处统一安
排。对有价凭证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对印刷、购买、领用
的各种有价票证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教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
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和符合学院报销程序的原始
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分为银行收款凭证、现金收款凭
证、银行付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第十七条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填制日期、编号、经
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稽
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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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工作制度(通用3篇)出纳人员工作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努力实现学院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院经济活动中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会计管理,是指对会计记账、算账、报账、用账、内部稽核、会计分析、会计档案以及会计人员管理等会计事务的操作和控制过程。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稽核,是指对学院日常会计工作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的内部稽查与审核活动。第二章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四条学院财务人员按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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