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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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 11 发展总公
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
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并结合 11 总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
条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
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中国 11 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
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 11 系统所有从事进出口业
务的商品流通企业。第二章出口业务第四条出
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
《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2、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
或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样本:3、《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
单》(见附表二);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
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
书。第五条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
容:1、复核《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对项目预期
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
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3、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
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4、对收付
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经营资金是否有保障。在上
述审核过程中,财务主管人员对项目的某些具体情况持有异议
时,项目执行人须详细说明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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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制度,以致于项目不具备操作的条件时,财务主管
人员可在《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否定意见。第六条对于
自营出口项目,业务人员应在支付国内商品采购货款前 5 一 10 天
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安排资金。办理付款手续
时,业务人员应填制(进出口贸《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
(见附表三),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
签审,并附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
本,财务人员依此办理忖款手续。付款后业务人员应在 10 个工作
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应逐项认真
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业务人员有责任重新向客户索取。
第七条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准直接向农民收购。
所购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运输部门凭证后,方可支付不超过货
款 20%的预付款,货物运至出口装运港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
方可支付余款。如发现不符合出口商品规格和质量等问题,应拒
绝收购和付款,并及时向对方提出有效异议,如已凭托收方式付
款的,应及时予以追回。第八条关于 127特户的使用方
法的规定:在商品采购业务中,原则上不采用汇票自带(即127
特户)方式,如确因业务需要,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由业
务人员和财员共同携带外出,相互监督使用。业务人员负责货物
采购及订立合同,财务人员负责掌握汇标及讨款,货物余额超过
10 万(含)元人民币的,合同签订步须上报购批准,派出的财务
人员须见到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付款的书面传真后方可付款,
特殊地区无法使用传真的,由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派出的财务人
员,回京后补办书面手续。第九条在买方开出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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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通知银行查收,财务人员视
资金状况采取相应融资措施,需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项目,财务
人员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争取贷款早日到位。第十条在
出口货物装船发运后,业务人员应在 1 一 2 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
证或有关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结汇单据,并填制汇票(见附
表团),业务人员应配合财务人员做好审单工作,尽早向银行交
单收汇、结汇。第十一条对核销单的管理报关之
前,业务人员需从财务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在
(核销单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注明申领份数。合同号、商品名
称、申报金额。报关后业务人员应立即将核销单退还财务部门。
对不及时退还累计达5份以上核销单的业务人员,在下一次领取
核销单时,财务人员有权拒发,同时,财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
提请人事部门扣发相应工资。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到外汇
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备好下述资料正本。1、盖有海关
验讫章的核销单;2、报关单:3、银行结汇水单(盖
有“供核销专用”字样的已在外管局备案的结汇水单);4、
外贸发票。上述单据之间要求单位数量一致,金额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及时备好全套资料
如下。1、出口退税申请表:2、增值税发票并附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3、在外管局已核销的核销
单;4、报关单;5、外贸发票;6、收入成本作销帐
复印件。上报税务局后,财务人员还应积极配合税务局做好
函证调查工作,尽早收回退税款。第十四条代理出口业
务中,在完成银行结汇,外管局核销工作之后,财务人员应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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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11总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第二章 出口业务 第四条 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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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ng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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