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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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
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修改《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议
案。下文是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
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
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
划拨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
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
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
为。
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
用原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
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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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土地监察。市辖区的土地管
理机构设置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委
派的土地管理员具体承办。
土地面积五千亩以上的农、林、牧、渔等企业、事业单位,
应确定专人办理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
部门指导。
第二章 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凡属全民所有制单
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者,
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第七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改变批准的主要
用途,必须到原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换
证书。
因买卖、转让房屋和地上其他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
用权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和换证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收回另行安排;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土地管理部
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
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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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者原承包的土地;
(二)已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
(三)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五)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六)铁路、公路、机场、矿场、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
废的。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 各项建设用地应按国家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严格控
制,不得突破。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统
计和地籍管理制度。集体土地所有单位和国有土地使用单位要按
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土地统计表和使用说
明。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
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
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用于农、林、
牧、渔业生产,面积在三百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百
亩以上五百亩以下的,报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五百亩
以上一万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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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修改《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议案。下文是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欢迎阅读!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划拨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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