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多次开庭审理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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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多次开庭审理的成因与对策
开庭审理,是一审民事案件(含经济纠纷案件)必经程序,
也是整个民事诉讼中一个最基本的、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主
要任务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分
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
系,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判。通过开庭审理,对于贯彻民事诉讼法
的各项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官的责任心,保证正确处理及裁判的
顺利执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案件,开庭审理以多少次
数为宜,民诉法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由于每个案件情况各异,
复杂多样,因此一个案件是一次开庭结案,还是二次甚至数次开
庭结案,应当从实际出发,因案而异,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但
是,对凡是能够一次开庭结案的,应尽量作一次开庭结案处理,
以最低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诉讼效益。从当前审判实践中来
看,有为数不少的案件不应该多次开庭审理的现象仍较为普遍,
致使案件审理周期长、超审限、积案多、效率低下。本文试对多
次开庭审理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并研究其对策。 一、多次
开庭审理的原因 民事案件多次开庭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
的,既有法定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
以下方面的因素构成。 1、法律规定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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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
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
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法律赋于当事人的权利在开庭前没有行使的。根据民诉法规
定,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坚持要求委托
代理人参与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答辩或提供新的证据的;③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④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
提起诉讼或者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
知他参加诉讼的。 3、因证据问题而多次开庭审理的。发现证据
有问题,需要再次开庭的,主要有:一是当事人无限期举证。当
事人庭前不举证或举证不能,庭审中由于证据不足,要求休庭补
充证据;有的当事人采取“挤牙膏”式的方式,每次开庭都要求
补充新的证据;还有的当事人举证无重点,庭审中大量举证,提
供多个证人线索和有关材料,使当庭无法质证。二是当事人不提
供证据原件,庭审时,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证据的复印件有异
议,要求与原件核对,而另一方当事人没带证据原件,需要重新
开庭对原件进行核对和质证。三是怀疑证据的真实性,且当庭无
法判断,需作现场勘验或司法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
须对勘验的情况和结果以及鉴定结论重新开庭质证才能认定。四
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集证据,需要由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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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4、因庭前
准备不足而多次开庭审理的。审理前的准备是民诉法规定的法定
程序,但有的法官片面强调“直接开庭”、“一步到庭”,而忽
视庭前必要的准备而盲目开庭,主要表现在:①对诉讼文书的送
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②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手续是否齐全或授
权是否明确未进行审查的;③没有认真审核诉讼材料,依当事人
的申请没有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或者庭前能够调解解决而未进
行调解的;④未能指导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围绕自己的主
张举证的;⑤对本案的诉讼主体有无漏列、错列现象审查不细,
未能及时要求当事人更换、追加诉讼主体,或者依职权通知当事
人参加诉讼的;⑥合议庭成员不了解案情,不明确自己在庭审中
的职责与分工的;⑦疑难、复杂案件未进行庭前听证,或者召集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的;⑧双方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格、质量、数量、结算方式、损害程度等分
歧较大,需要委托有关专业技术部门作出审计、估价、鉴定或现
场勘验而未采取的;⑨答辩期未届满而一方当事人尚未提出答辩
意见并且不愿意放弃书面答辩的情况下强行开庭的;⑩盲目将所
有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使很多案件在审限内不能结案,后不
得不转入普通程序,而导致再次开庭的。 5、法官驾驭庭审的能
力偏低。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受自身业务素质的影响,驾驭庭
审能力还较弱,尚未达到得心应手的程度,出现不少两庭、甚至
多庭审理才能结案的情况,主要表现有:一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力
度不大,对改革没有压力和紧迫感,庭审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回到
老一套上去,习惯于老规矩、老框框行事,开庭流于形式,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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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多次开庭审理的成因与对策开庭审理,是一审民事案件(含经济纠纷案件)必经程序,也是整个民事诉讼中一个最基本的、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判。通过开庭审理,对于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官的责任心,保证正确处理及裁判的顺利执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案件,开庭审理以多少次数为宜,民诉法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由于每个案件情况各异,复杂多样,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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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ng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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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