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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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通用 3篇)
《深圳 特区社会养老保 条例》 经济 实 细则 1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
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
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
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
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
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
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
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
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
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
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
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
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
险待遇。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
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
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
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
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缴费年限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
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
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
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
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
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
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
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
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1997 12 31 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
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的,其从事特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
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算。
    第三章缴费指
    第十五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1年的,每
缴费 1个月按 1/12 算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本人指化月平缴费工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缴费
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职工月平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缴费指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之和÷
缴费年限的月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参保人每月缴费工÷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
职工月平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按本细则重计算。
    第十七条列情形的月缴费指
    ()1992 731 日前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 1992 731 日前
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1计算。
    ()经本市县()以上组织人事、动部门批入本市(以下称)的参保人,
以及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职工,其参加工作1992 731 日前的基本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1计算。
    ()非经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 1992 731 日前
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0.4 计算。
    ()1992 8120__131 日期间已按原规定补共济基金或个人
户的参保人,其 1992 81至调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1
计算;1992 81至调入前已缴费缴费指数高于 1的月,按实际缴费指计算。
    ()1996 7120__12 31 日期间已缴纳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
龄年限中属于 1992 8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1计算;已缴费缴费指
数高于 1的月,按实际缴费指计算。
    ()1992 8120__630 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职工,
1992 81至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1计算;已缴费
缴费指数高于 1的月,按实际缴费指计算。
    ()20__12 31 日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 81日后
有转移缴费工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0.4 计算;转移缴费工
记录按缴费工计算缴费指数低于 0.4 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0.4
计算。20__1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有转移缴费工记录
1997 12 31 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0.4 计算。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
缴年的月缴费指月补缴工÷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职工月平;
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的月缴
费指月补缴工÷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职工月平。补缴年的月缴费
指数最高不超3
    第十八条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按广东省有关规
定执行。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标签: #保险 #条例 #细则

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通用3篇)《深圳特区社会养老保条例》施篇经济险实细则1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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