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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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再认识 xxx XX 年四月十日,人民法院
报刊登邓建云同志《诉讼能否为债权转移的通知》一文,引起笔
者对债权转让通知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本文希望通过讨论,对提
高对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性质的认识有所帮助。 一、通知是权利
不是义务。 就合同法范畴而言,所谓义务,是指依据合同或者
基于合同存在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的为或不为某行为
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义务应当与权利相对应,
一方的义务在对方而言就是权利,所谓权利,就是合同当事人依
合同或基于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请求对方为或不为某行为的
权利。债权转让通知,对通知人而言,由于法条中存在“应当通
知”的文字,似乎是将通知归为其义务的范畴,但从债务人角度
来看,我们发现债务人没有请求通知的权利。在对方不进行通知
时,债务人没有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因此,认为通知是义务的
观念不能成立。相反,通知作为债权方支配债权的行为的一部
分,属于债权方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权利的范畴(尽管它不是
请求权本身),相应地在债务人一方来看,接受通知是其应负的
义务,如债务人拒绝接受通知,则债权方有权请求其接受,并可
请求债务人承担拒不接受通知的责任。因此,应据以认为,通知
是债权方的权利,接受通知是债务人的义务。 二、通知是债权
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要让债
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必须对债务人进行通知。这是合同法
规定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该条件为法定的条
件。不具备该条件的,转让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是否要
让该条件成就,属于债权方意志自由,债权方可以为通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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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条件的成就,债权方也可以不为通知的行为,使该条件不成
就。不为通知行为,使条件不成就的,不产生债权方对债务人的
责任,也不产生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债权方为通知行为的,债务
人必须接受,条件成就,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所谓
法律效力,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对受让人的债务形
成。 条件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是基于条件的客观性和条件
事实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形成的法定的或约定的关系。条件从本质
上看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条件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是由法
律或者约定而产生的。条件事实客观形成后,依据合同约定或者
法律规定可以产生合同权利义务产生或变化或消灭的法律效果。
审查条件是否成就,实质就是审查条件事实是否成立,亦即审查
条件事实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是否是合法形成的。 三、通知
的内容。 通知的内容是指通知中所传达的信息。在债权转让通
知中,债权方传达给债务人的信息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
让协议已生效的法律事实。这表明通知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为处
分债权的行为,而只是在债权人处分债权以后,向债务人进行债
权转让事实的告知。债权转让的通知与债权人主张债权不同,在
没有债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债务
履行行为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可以拒绝向第三人履
行义务。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情况下,债务人无权拒绝向受让
人履行义务。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已无对债权的处分
权,受让人已成为债权权利主体。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通知到
达前,债权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这取决于对债权的交付的认识。
(这个问题可以用等值的问题来表达。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协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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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后通知到达前,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
务的,债权人对受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或者说债
权权利的风险的在什么时侯转移,或者说如果在债权转让后通知
到达前,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是否有权接受。)
交付是债权转移的过程,是引起债权转移的事实。交付行为在什
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作,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应由债权人
与受让人协决定,在通情况下,或在方无特别约定时,基
于债权的性质,债权转让的交付在合同生效后立即成。债权
转让的事实在通知债务人之前通已经成,而效力尚未及于债
务人,但债务人对债权主体的认识,不能决定债权已转让的客观
的事实状态。 由于债权人让债权,系利的行为,所以债权
人对债务人通知时,只要表明其债权已转让给受让人的意思即
由于受让人因取债权而获得,所以受让人在通知时应
出示债权的有效凭证,以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使债务人
能合信权利已转让的事实,或者受让人给债务人合
时间向债权人进行实,以认债权转让的事实。 四、通知的
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
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
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对其中“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应当如何理解
法分来看,这条文可以有两种解读,一是将“债权
人”作为主,将“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应当通知债
务人”是谓宾语解读条文,可以认为法律规定债权人
是通知的主体,而受让人不是通知主体。是将“债权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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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转让 #通知

摘要:

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再认识xxxXX年四月十日,人民法院报刊登邓建云同志《诉讼能否为债权转移的通知》一文,引起笔者对债权转让通知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本文希望通过讨论,对提高对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性质的认识有所帮助。一、通知是权利不是义务。就合同法范畴而言,所谓义务,是指依据合同或者基于合同存在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的为或不为某行为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义务应当与权利相对应,一方的义务在对方而言就是权利,所谓权利,就是合同当事人依合同或基于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请求对方为或不为某行为的权利。债权转让通知,对通知人而言,由于法条中存在“应当通知”的文字,似乎是将通知归为其义务的范畴,但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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