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整改方案(通用10篇)

VIP专免
3.0
2024-07-14
999+
58.84KB
26 页
海报
侵权投诉
车辆整改方案(通用 10 篇)
整改方案 篇车辆 1
**年1月28 日,辽宁省建设厅、公安厅联合颁布了《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遵循了《物权法》、《物业管理
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在小区机动车辆停车位设置、车辆管理、停车
位内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的保护及物业过失致车辆受损赔偿等几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辽
宁槐城律师事务所丁达鹏律师就该《规定》相关内容做如下解析,小区车主和物业服务企
业参考。
一、《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以下三种情况
不适用该《规定》:
1、非住宅用途,如写字楼、商场等地下及周边范围内机动车停放;
2、没有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区域;
3、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二、为小区业主提供停车位成为有关单位的义务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
满足业主的需要。但随着小区私家车不断增多,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逐渐不能满足小区业
主的需要,停车难困扰着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解决这一难题,《规定》第三、四
明确了公安机关有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区周边为小区业主设立临时、
夜间机动车车辆停车位的义务,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三、《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是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依据。
该《管理规约》不同于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据《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委托费用由需要停车位的业主承
担。
四、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如下义务:
1、安排一定数量的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应尽职尽责,做好巡视记录和交接班记
录,严禁擅自离岗;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及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车辆停放秩序。
2、画明专用停车位的停车线,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清洁卫生。指挥专用停车位的机
动车辆在指定的车位停放。
3、指挥无专用停车位的业主及外来人员在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
4、指挥车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
造成障碍。
5、严禁指挥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6、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业主有乱停乱放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员要及时劝
阻。对劝阻无效的,要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小区车主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主有要爱护停车位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
公用设施的义务。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过失致车辆受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赔偿。
《规定》首次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人为损害承担
管理过错赔偿责任。该条款为业主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业主主张该权利时应注意
以下两点:
1、必须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企业未尽到本文第四项列明的 6项管理义务,同时要结
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如 24 小时门禁管理、夜间巡逻、录像监
控等等,即管理过错。
2、按《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赔偿,因此在制定《住宅区机动车
停放管理规约》,一定要将赔偿事由、赔偿标准约定清楚。
整改方案 篇车辆 2
一、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是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物业服务处应向业主、使用人做好宣传工作,共同
劝阻、制止乱停放现象的发生。自觉到指定停车泊位停车。
1.对X项目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的车辆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建立车辆档案(车辆型
号、车牌号码、颜色等),对已登记备案的车辆发给 X项目出入通行证。
2.为业主临时停车提供方便,X项目设有地面停车场,并采取按次收费办法。
3.长期使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可到物业服务处办理停车泊位租赁手
续。
4.对业主、使用人已租赁的泊位,负责做出相应控制,确保停车方便。
5.各种车辆不得在 X项目道路上随意停放,临时进入X项目的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
放,严禁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关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车场管理人
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防止车内物品丢失。
7.停车场只提供场地、车位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如车辆丢失或损坏,停车
场不负责赔偿。
8.车辆进入X项目应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X项目限速标志的规定,进出车场
时遇对面行来车辆,应做到先出后进。
9.X 项目停车场不准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试车和随意鸣喇叭。
10.对进入X项目的出租车同样实行计次卡出入,夜间 22:00 以后,谢绝出租车进入
X项目。对外来人员乘坐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
11.对进入X项目的车辆应维持一定的清洁度,保证不污染道路;5吨以上大型机动车
未经物业服务处许可,不得进入X项目。车辆停放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
右车辆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绿化带和人行通道上。
12.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进入X项目,应停在规定场地装卸材料,不得影响 X项目交
通,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驶离X项目还需出示业主的书面证明,方可驶离。
13.对所有进出 X项目的车辆都应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门岗需在卡上写清车辆进
出的时间、车牌号码及门岗保安的姓名或工号,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外来车辆的登记工
作。
14.应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车辆出入卡,必须保证有具可查,不能有流失现象发
生。
二、停车场守则
为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营造规范的购物环境,制定本守则。
1、月租车的车主应于每月月底前缴交各种费用;停车卡专车专用,不得转借他人。
2、临时停放车辆先收费,出场时验发票后放行。
3、月租车的车主只可将车辆停在其所属月租车位范围内。临时停放车辆必须按车场
保安员指定地点停放。
4、停车场只能作为停车之用,不能用作维修车辆、储存货物或其它用途。
5、车场内严禁吸烟,严禁在车场内加油。
6、载有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车场停放。
7、在车场内必须按限速行驶和按车场指定路线行车。
8、在车场内行车必须注意安全,以免损坏停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如有损坏,物业
服务处有权向损坏者索赔。
9、车主如遗失停车卡,应马上通知物业服务处,物业服务处会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后补发新的停车卡。
10、本处不负责保管随车物品。
摘要:
展开>>
收起<<
车辆整改方案(通用10篇)整改方案篇车辆1 **年1月28日,辽宁省建设厅、公安厅联合颁布了《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遵循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在小区机动车辆停车位设置、车辆管理、停车位内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的保护及物业过失致车辆受损赔偿等几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丁达鹏律师就该《规定》相关内容做如下解析,小区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参考。 一、《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该《规定》: 1、非住宅用途,如写字楼、商场等地...
声明:本文档由网友提供,仅限参考学习,如有不妥或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客服请联系: fanwenhaiwang@163.com 微信:fanwenhai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