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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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 —外部机制与内部机制的双重变革
xx 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宪法后,围
绕“依法治国”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进行深入的改革,已成为
人们的共识。假如我们不仅仅是在口号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组,那
么一些重大的更为具体的问题就应得到更为认真的重视和研究。
所谓依法,究竟依怎样的“法”,这就存在着对法的理解问题;
其次,使用怎样的机制实现“治”的过程,也是一个亟待讨论的
课题。前者可以说是古往今来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名家论说,
卷帙浩繁,这里不再涉及。后者也是一个相当广泛的问题,既包
括司法体系自身的改革,也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引起国家
权力利益分配与重组。 一、司法机关的独立——权利均衡与制
约的外部机制 依照宪法,我国的国家体制是全国人大领导
下的“一府两院”体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
机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它产
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从宪法的规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应直接
由全国人大领导,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领导,同时根据《人民法
院组织法》上、下级法院之向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从
理论上的制度规定看,能够对法院工作产生影响力的机关应是两
个,即人大和上级法院。然而,从实际上运行看似乎并非如此的
简单。 首先,是各级政府的影响力。宪法规定的人大领导
下的“一府两院”制度,规定了政府与法院、检察院的平行地
位。但实践中,政府干涉司法工作的事情,似乎已不是屡见不鲜
能形容的,可以说不受政府制约的独立的法院在中国还不存在。
问题何在,经费、财力受人操秉,不得不然。目前法院的各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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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开支,包括人员的工资,均由各级地方政府拨出,仅此一项就
可以让法院的独立性大打折扣,从各级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比同
级政府首长低半级,也可以明显感受到(关于法官套用行政级别
这也是有很大问题的,将在下文详述)。其次是各级党委的影响
力。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领导国家和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
现代化建设,这是由党的性质、目的和宗旨决定的。法院作为国
家的机关之一,接受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
的,依法治国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 xx 大报
告就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
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
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各级党委的政法委是党对法院直接领导部门。各级党委如能正
确、切实地贯彻党中央 xx 大的宗旨与精神,那么依法治国的战略
可以很好地实现,法治的工作也能顺利地开展,也为法院工作向
着正确地方向发展提供了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保障。但如果党委
或政法委未能有效贯彻党中央的政策,法院正常地工作受到非正
常妨碍地,司法公正地干预司法机关将如何应付。从目前的体制
看,只能有赖于上级党委或党中央的监督与纠正。再次,各级人
大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力。法院由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
责。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本是应然之意,无可厚非。
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当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法院司法工作,提
高司法机关的工作质量。但另一方面,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的人大
代表在缺乏严格的司法程序制约的条件下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和
审批,也会造成一些严重的负面效果,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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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地方势力干预司法活动提供了新的途径。 可以看出,司
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仍处在相当边缘化的地位。
(《法治之路上的四个“拦路虎”》贺卫方,法制日报 XX 年 12
月 26 日)在我们的权力格局中,法院以及检察院至今仍在夹缝中
求生存,司法机关在俗称“人财物”等重要的生存环节上依赖于
同级党政权力,某些地方人大可以无视立法与司法的界限,进行
所谓的“个案监督”。只有改变这种现状,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
法独立。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法院的独立存在本身就是对政府的制
约,它将民众对政会的不满列入法律规范中加以解决,并通过司
法活动重示了社会秩序与正义的准则。法院通过独立而公正解决
各种纠纷而使得社会中的冤情和抑郁得以释放,从而为社会的安
定团结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在法庭上,获得正义的人们不会上梁
山,甚至可以说,司法独立是政府以及政府官员威望得到提高和
维持的重要保障。想想面对十六年牢狱之苦的~,死于非命的
~,假如有特别检察官和独立的司法体系,当陈王之类刚刚开始
~行为,便毫不迟疑地立案调查,就不会有日后的警钟长鸣。
实行司法改革就要改变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边缘化的
地位,要使司法机关居于社会关系调整过程中的核心地位。首先
要实现法院在“人财物”上的独立地位。财权和人事权力的地方
化是导致司法机构依附于地方党政机构导致司法和地方化的两个
重要根源。所谓司法机构地方法,是指设在地方的国家司法机
关。在行政国家司法权力的过程 ,受到地方党政权力机关的不当
影响,干部乃至控制,不能独立行使其权力,以致司法公正难以
实现,国家的法制统一不能得到保证。(谁的法院?谁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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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外部机制与内部机制的双重变革xx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宪法后,围绕“依法治国”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进行深入的改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假如我们不仅仅是在口号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组,那么一些重大的更为具体的问题就应得到更为认真的重视和研究。所谓依法,究竟依怎样的“法”,这就存在着对法的理解问题;其次,使用怎样的机制实现“治”的过程,也是一个亟待讨论的课题。前者可以说是古往今来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名家论说,卷帙浩繁,这里不再涉及。后者也是一个相当广泛的问题,既包括司法体系自身的改革,也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引起国家权力利益分配与重组。一、司法机关的独立——权利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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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ok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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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