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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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以食为天,粮食是安天下之本,粮食安全关系国家安危,也
影响每一位百姓的生活。下文是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
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以及
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
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
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负全面责任。省人民政府按照
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供需总量平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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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工商、财政、价格、质量技监、卫生等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
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
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
(二)拥有或者租赁的粮食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
范的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清理、计量、测温等设备;
(三)配备相应的粮食水分、出糙率、杂质、容重检验(化验)设备;
(四)具有两名以上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
第八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工商登记地的同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
验和保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符合规
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经公示后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期满后需要延续
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该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
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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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
(二)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三)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
和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粮食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
(二)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
件。
第十二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
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陈
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的办法由省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
定。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
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县(市、区)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统计的具体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统计
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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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以食为天,粮食是安天下之本,粮食安全关系国家安危,也影响每一位百姓的生活。下文是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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