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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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 年版)(通用 3篇)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 年版) 篇 1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 0-14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
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
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
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 10%
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
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 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
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
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 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
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生于 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发 缴费
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 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 保 任:导 负 险责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
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 足二年保 的,本公司在扣除手 后,退 保 。缴 险费 续费 还 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
四周 的生效 日止, 付日期 本合同每年的生效 日。岁 对应 缴 为 对应
第七条 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
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
生保 事故,本公司仍 保 任,但 从 付的保 金中扣除欠 的保 及利息。发 险 负 险责 应 给 险 缴 险费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
声明 或本公司指定或 可的医 机构出具的 告 ,申 恢复合同效力, 本公司书 认 疗 检查报 书 请 经
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 的,本公司有 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协议 权
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 足二年保 的,本缴 险费
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
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面 ,投保人、被保 人 当如 告险 书 询问 险 应 实
知。
投保人故意 事 ,不履行如 告知 的,或因 失未履行如 告知 ,足以隐瞒 实 实 义务 过 实义务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 告知 的,本公司 本合同解除前 生的保 事故,不承担实义务 对 发 险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生有 重影响的,本公司 本合同解除前 生的保 事故,不承担 付保 金的 任,发严对 发 险 给 险 责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
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 在治 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 可的医 机构 行 定。应 疗结认 疗 进 鉴
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
身体情况 行 定。进 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 人 于知悉保 事故 生之日起十日内以 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险 应 险 发 书
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
抗力 致 延的除外。导迟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18、19、20、21 周岁的生效
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 合同及最近一次保 的 凭险 险费 缴费 证;
2、被保 人的 籍 明与身份 件。险户证 证
二、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
缴保费、成长年金的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 合同及最近一次保 的 凭险 险费 缴费 证;
2、被保 人的 籍 明与身份 件险户证 证 ;
3、本公司指定或 可的医 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程度 定认 疗 鉴书;如投保人身
故 ,公安部 或 以上时门 县级 (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
明;
4、如 人, 提供 人的 籍 明、身份 件以及与被保 人的关系 明为监护 应监护 户 证 证 险 证 ;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 保 事故的性 、原因等相关的 明、 料。认 险 质证资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
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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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通用3篇)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篇1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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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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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