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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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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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
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
年满 16 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
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
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
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
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
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 60 周岁,女性 55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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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
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
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
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递增,直至被保
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
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 65 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
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
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 75 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
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
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
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
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
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
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
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
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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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
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
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
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123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
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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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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