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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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思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说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
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1、买卖合同中因
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如甲公司迟延交付彩电遥控
器而使乙公司不能如期向丙商场提供彩电;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
产受到损害的纠纷,如公交车因行人横穿马路而急刹车致乘客摔
伤;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如自然人 a 在承包 b 企业期间
未能给付 c 企业货款;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如
消费者 a 在 b 商店购买 c 公司生产的质量不合格产品致其人身损
害的;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如 a 将朋友 b 委托保管的
名画卖给 c。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
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
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虽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五十
六条第二款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作了规定,但笔者认
为该规定已不适应现代诉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念不清楚,操作程序有缺陷
《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和定
义都不确定。首先,“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与“参加诉讼”存在矛盾。因为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在案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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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才现出,没有处理结果,无法确定无独立请求
权第三人是否需要参加诉讼,而参加诉讼是参加到在进行的他
人诉讼中,此时的案件无处理结果。可见,案件处理结果无
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提。其,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必须进行再解释。有人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
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关系,有人说与原被告争议的标的有
种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了司法解释:1、
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
返还赔偿等的人,以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者约定
的案外人,或者专属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不该作为无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其参加诉讼;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
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证明其已提
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当事人未
在规定的质量议期提出议的,或者作为货方已认可产品质
量的,不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其参加诉讼;3、人民法
院对已经履行了义或者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
了相应对的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作为无独立
请求权第三人通其参加诉讼。但是,解释没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的概念清模糊了,该解释并没有
确定义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动性是司法的
本特征之一。司法的的是给予各种利益主体提供公力救济,但
有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候才会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对于第三
人利益的保护也外。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现行《民诉
法》没有规定法院可以通其参加诉讼,而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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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诉法》规定法院可以通其参加诉讼,这明显超越
司法被动性。虽然该法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
参加诉讼,但实基本上是法院以加为主
要的是,人民法院为了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
讼的的,在审理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关系,已将审查重点偏
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关系上,而
在作出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内心已确认案
件的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而无一判决被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实体责任。
这种,先为主,先定审的审判模式严重地违背
序公的理念。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设立损害了第
三人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
中无权对案件的管权提出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
诉。一规定限制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将
其与诉中原被告在了不平等位置违反了民法的基本
国《民法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
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平等是民法的最基本,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
讼,违背一原,损害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利益。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两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请参加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其参加。实中无独立请求第
三人请参加诉讼的情形很少绝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通其参
加诉讼。无论哪种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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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思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说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如甲公司迟延交付彩电遥控器而使乙公司不能如期向丙商场提供彩电;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如公交车因行人横穿马路而急刹车致乘客摔伤;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如自然人a在承包b企业期间未能给付c企业货款;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如消费者a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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