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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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市长令
第 162 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业经 xx 年
5 月 23 日市人民政府第 7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xx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
组织、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
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
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
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
求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
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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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理扰
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
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
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
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听
制止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听制止的;
(三)拦截公务车辆,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四)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制止的;
(五)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的;
(六)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七)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行,尚未造
成严重的;
煽动串联、胁以财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或者信访为名借敛财的;
(十)非信访接待场所访,或者访不规定推选
代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行,尚未造成严重的;
2
(十一)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侵犯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生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
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
交通的,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知后 30 分钟内到
现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信访工作机构负
责教育、疏导现场群众,矛盾激化;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
秩序,制事态发展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行处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及其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法定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
,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受
理、办理信访事过程中,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不依
责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
责的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依法予行政处行政
照《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责办法(行)》的规定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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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长令第16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业经xx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七年八月十五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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