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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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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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的。
2、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
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
扩大的。
7、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
责,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
生安全事故,由
1
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
成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
部责任;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
协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
人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2 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
在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实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 oo 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廊下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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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7、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教职员工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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