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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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希望
对大家有帮助。
1983 年 3 月 16 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87 年 2 月 25 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
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
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
察院,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
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
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三、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可
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
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
程。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
察院,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
1
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
五、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 人以上,可
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
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的议案,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
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
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处
理,并于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半年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代
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作出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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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年 4 月 20 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
备会议通过)
一、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
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
2
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中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
察院,可以向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
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
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三、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贵州省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
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对不列入大
会议程的,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四、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
察院,可以向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
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
五、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
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
会议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的议案,在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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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北京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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