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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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
  一、临时工 1995 1 1 日劳动法实施后,“过去意
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
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
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
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
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 号)。XX 年 10 月,xx 在清理
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
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
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经批准使用的农村
劳动力或外地城镇职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
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也可订立一年以内的短期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厅
《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 10 条,苏劳
〔1998〕4 号)。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 XX 年的临时
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
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
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劳
办发〔1997〕88 号)。 二、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承认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
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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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 条,劳部发〔1995〕309 号)。“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
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
释(XX)14 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
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要义
,对方受的,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而用人单位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以纠
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
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的规定偿”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 条,劳部发〔1995〕309
号)。 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按以下原则
理:(1)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
签劳动合同,办社会保险(2)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
的,如属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用人
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如属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金;(3)用人单位或
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建
议有关部门予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对劳动者损害的,应裁决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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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与职工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
参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利义容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
劳动关系或终止原劳动合同,方应协商补办劳动合同续
续。经协商能就续订劳动合同成一意见的,可以裁决
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劳动者经济”( 江苏省劳动厅
等《关于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 8、9
条,苏劳〔1998〕49 号)。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
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议的,方同意以
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
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法释(XX)14 号)。 可见,对于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期间的有关劳动
利和义,国家以同等保,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
养老保险等,但是,毕竟事实劳动关系不行法关于建立
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的规定,方当事人否延种劳
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一续请求不予支持。前列法解释和
行政规件在处理一问题上,法有细微差别,但并不
,后者有利于保劳动者,因此在理解法解释条时可以
扩充义,即: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调解续订劳
动合同不能达成一意见的,应当支持、城镇养老
险 城镇养老保险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关事业单位
三块前,公员及类似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
制度。 1、历史脉络:我国1991 年 6 月开始城镇职工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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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 #议案

摘要: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  一、临时工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XX年10月,xx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或外地城镇职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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