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下月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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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下月正式实施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制定的《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将于下月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xx 729 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91日起施行。1988 628 日通 、1997 10 25 日修正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大网近日对外发布《条例》全文,共九章六十六条。《条例》首先指出,这
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
    随着义务教育的实施与发展,种种问题也随之出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问题,学生
辍学问题,教师待遇问题等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重点。为此,《条例》明确并增加了
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条
例》明确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
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
照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
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入学,并保证其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
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强调,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但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
    针对学生辍学问题,《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学校要组织和督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预防辍学工作机制,做好
学学生学工作。
    在教师待遇方面,《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
会保险单缴纳额纳预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教育
,在农村学校教的教师享有农村教师补贴。教师的医疗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
遇,学校应当定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 正式入法规条例,强调了义务教育的特殊
性。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20xx 729 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委 会第二十四次会 通务 员 议 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人民政府组织调,县级人
民政府为管理的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
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免书和簿籍,完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宿予生活补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可以根据地实际定免收其他费用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
义务教育资源,采取小学校之区域、城乡之的办学差距进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教育行政部门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进学生全面
发展。学校按照素质教育的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会组织、家庭人为实施素质
创造良好环境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制度,将义务
教育均衡发展、入学保障、教师队伍素质教育、经费投入和学校安全等,作为考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
育督依法加强义务教育督工作,督导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就学保障
    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布和
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状况遵循科学、合理、便民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划定
招生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招生范围有调的,应当
会,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
入初中。
    第九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申
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当地教育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入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合法权益,
保证其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于年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各乡镇、街道适龄儿
童、少年的统计数据,为教育行政部门时调教育资源和组织学生入学提依据。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查询适龄儿童、少年的人口信息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
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定的招生范围、办学规和班生招收学生,招生
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会监督。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省有关规定,保障行政区域内的
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烈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待,对台湾子女接受义务教
予照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建政府主导、部门作、与的工作机制,农村留
儿童、儿关爱体系完善留守儿童、儿的学、生与心理关怀疏导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流浪未成年人助保护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
,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状况,按照国
省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适龄儿童、少
年学康复、生活特点的所和施,课程设置和教学活动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
康复、发展等实际需求通学校接收有接受通教育能力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
,并为其学康复、生帮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教育行政部门为确
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提供送教上门等适的教育务。支持有条
地方开展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未成罪犯采取强制教育施的未成年人的
义务教育入教育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相关监管机与当地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调。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组织和督
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预防辍学工作机制,做好辍学学生学工作。()
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报告,并做好复学工作。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行监护责任监护人辍学
的,应当督学。
    第十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违反学
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
    第十九条止利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止组织、接学生公益性庆
典、演出。
    章学校建与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障义务教育教学
地。城市新区开发、城乡建居民或者,按照规划设置学校的,应当与
居民步设计、同、同步验备案、同步投使用配套的学校应当同步移
交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并办
农村边远海岛必要的小规学校和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建、恢复迁,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级人民政府批。学校迁应当先建迁,保证正教学。学校确需撤并的,县级人民政

标签: #教育 #条例 #福建

摘要: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下月正式实施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制定的《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将于下月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xx年7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通、过1997年10月25日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大网近日对外发布《条例》全文,共九章六十六条。《条例》首先指出,这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  随着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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