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_贵州省课程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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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科分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
艺术学、军事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语言学、新闻学。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课程结构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
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中国
革命史、中共党史;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
(一)、高等数学
(二)、高等数学(工 )、高等数学(工本)、普通物理、 性代数、概率 与数理专 线 论 统
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普通逻辑、教育
学、心理学、英语
(一)、英语
(二)、大学 文( )、大学 文(本)、大学 文;语 专 语 语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 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是指名称一致,学分相同(18 个授课时
数为 1“个学分)、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课程; 学过
”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是指考试课程,考查课程不在此列。
第六条 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段专业,按不同对象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承 学 的各 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 生 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认 历 类 毕业 报 试专
科、本科段专业,可免考(1)公共政治 ;(课2)已学 并取得合格成 的公共基 ;过 绩 础课
(3)名称和要求相同的 程。课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 科 生, 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 第二 科,可免考试专 毕业 报 试 专业专
(1)公共政治 ;(课2)已学 并取得合格成 的公共基 ;(过 绩 础课 3)名称和要求相同的
课程。报考本科段可免考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三)国家承 学 的各 高等学校 科 生, 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 科 ,认 历 类 专 毕业 报 试专 专业
可免考(1)公共政治 ;(课2)已学 并取得合格成 的公共基 ;(过 绩 础课 3)名称和要求
相同的课程。报考本科段可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以及名称和要求相同
“ ”的 非本专业加考课程 。
(四)各 高等学校的本科肄 生、退学生 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 ,可免考已学 并类 业 报 试 过
取得合格成绩的:(1)公共政治 (课2)公共基 (础课 3)名称和要求相同的 程。课
(五)各 高等学校 科、本科 生和研究生 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 科、本科段类 专 毕业 报 试专
专业,除以上规定外,作以下特殊规定:
1、如报考专业中的某一门课程已在原学专业中作为专业知识分为几门课程学过并取得合
格成绩,可免考报考专业中的该课程。如:
外国语言类文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
(一)、英语
(二);
汉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大学语文; 经济管
理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数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
(一)、高等数学
(二)、高等数学(工 )、高等数学(工本)、 性代数;本科 生除可免考以上专 线 毕业 课
程外还可免考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积分变换;
物理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普通物理;
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法学概论。
2、理学、工学类专业的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任一同层次专业,可免考已学
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高等数学、非理学、工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同层次理学、工学类专
业,不能免考高等数学。
3、理学、工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并取
得合格成绩的普通物理。
第七条 凡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或省教育厅组织的有关证书考试,其各类证书可免考自学
考试相关课程:
(一)全国英 等 考 ( 称语级试简 PETS)二 ,可免考我省自学考 科 的英级证书 试专 专业 语
(一),三 可免考我省自学考 本科 的英级证书 试 专业 语
(二);
(二)参加大学英 等 考 , 四、六 和省教育 原 的大学英 三 ,语 级 试 获 级证书 厅 颁发 语 级证书
可免考我省自学考 本科 的英试 专业 语
(二);大学英 四、六 考 成 不能 理自学考 免考。语 级 试 绩 办 试
(三)取得全国 算机等 考 合格 者计 级 试 证书 ,可申 免考自学考 有关 的 算机请 试 专业 计 类课
程(各级证书对应免考课程见附表)。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专科层次课程因计划调整等原因调至本科层次(课程代码及
教材名称不变),可申请免考。
第九条 各类高等院校(包括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以上规定办理免考
的同时,该课程所含相应的实践考核同时免考。
第十条 免考课程以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为准,因计划调整等原因涉及新旧课程顶替者,顶
替课程均不能免考;英语
(二)用其他三 程 替者, 考另一个 不能重复使用。第十一条 免考 批程门课 顶 报 专业时 审
序及要求
1、考生在建立合格档案后,可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免考手续,申请时须填写
《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一份,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
(正本及复印件)、原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程成 (含 程名称、学分或授 数以及课 绩单课 课时
各科成绩)、各种等级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交市(州、地)自考办审查,省直属考点的
考生交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管理部门审查。
2、市(州、地)自考办或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管理部门审查完毕后,在免考课程申请
表验证栏目签署初审意见,分管主任(分管院长)签名,加盖公章,然后造册登记,于每
年4月、10 月自学考 考 会期 将有关材料送省招生考 中心自考 定,送 材料包试务 间 试处审 审
括《免考申请表》、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免考课程登记表》(附软盘),逾期不予接
收。
3、省招生考试中心自考处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于每年 4月、10 月自
考登分期间,将审核过的送审材料返回各市(州、地)自考办或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管
理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课程免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于必要的
行政处分;申请免考的考生若有伪造、涂改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取消免考资格,情节
严重的还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历次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给于相应的行政
处分。
“ ”第十三条 本 实施细则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第十四条 本 实施细则 的解释权属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
《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二)( 程代课 码 0015)、日语
(二)( 程代课 码 0016);(2) 英 程: 合英专业 语课 综语
(一)( 程代课 码 0794)或 合英综语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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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第三条学科分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艺术学、军事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语言学、新闻学。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高等数学(工本)、普通物理、性代数、概率与数理专线论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普通逻辑、教育学、心理学、英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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