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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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有时会通过一些
其他的销售形式,如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购房意向书、商品房购房允诺书等来确认
双方的合意行为。商品房认购书是由我国香港地区引进的,随着近年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
猛发展,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行为已经成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重要步骤之一,商品
房认购书的性质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文书;由于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对对方
权利义务不甚清晰的界定,加之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认购书的性质、效力确认上的不一,
以致由认购书及其中定金所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
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
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卖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买
方以外的第三人,买方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卖方就买房事项进行商
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
终达到签约。认购书与正式买卖合同的关系为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关系。预约合同最突出
的特征在于,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
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 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
碍,暂无订定主契约时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
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预约合同履行完毕, 事实或法律上的
障碍 即不存在,填充缺失条款和明确不确定条款的条件已成熟,诺成性合同即转化为实
践性合同,预约即转化为本约。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契约可以分为本约与预约,本约是相对于预约而言的,在预约中约
定将来要订立的契约即为本约;预约则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合同的效力
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届时签订本约的权利和义务。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
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
即是卖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买方以外的第三人,买方则保证将在此期
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卖方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
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认购书与正式买卖合同的
关系为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关系。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
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
直接确认。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
物约束。预约合同履行完毕,填充缺失条款和明确不确定条款的条件已成熟,诺成性合同
即转化为实践性合同,预约即转化为本约。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
同,但如果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一定的实质要件,即使冠以认购书等名称,仍应认定为商
品房买卖合同,即名为预约,实为本约。
(一)预约和本约的特征分析
契约可分为预约和本约。本约即指正式合同,当事人直接据此要求相对方履行约定义务。
预约是当事人约定于将来订立确定性的本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本约是依照预约成
立的合同。
区分预约和本约,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缔约责任和违
约责任)意义甚大。预约相较于本约有以下特征:一是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前契约阶段
订立的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二是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
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
合同履行的重要内。三是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
务,直接具备履行内而言之,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暂无法订立
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合同。
上所,对于合预约性质的商品房认购书,在签订认购书时,应当已对发项目立项
办妥规划审批手续,此时发项目已定型,所售房屋的面型、容积率建筑密
绿建筑已确定,但未缴地出金和取得商品房预售可证,不具备商
品房预售条件,而不具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当事人签订了认购书。而商品
房销售法中的第十六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即为本约应当具
备的合同条款。言之,具备商品房销售法第十六定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
是本约,而非预约。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商品房销售法第十六定的内
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就有签订预约的要。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分析
具备了商品房销售法第十六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的认购书,在性质
上不是预约而是本约,或名为预约实为本约。最人民法院《关于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5条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
认定为名为预约实为本约,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商品房销售法第十六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
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
名和住所;(2)商品房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款的确定方
式及总价款、款方式、款时间;(5)交使条件及日期;(6装饰标准
诺;(7供水供电燃气、通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交承诺
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属;(9)面积差异理方式;(10
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
其他事项。其中(1)、(2)、(4)、(5实务界的主,应认定为合同要条
款,其他属相对重要的条款。缺失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基础便动摇。二是出卖人已
约定收取了购房款。出卖人已约定收取了购房款的内为:认购书已实履行,出卖
人已收取了购房款。应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名为预约,实为本约。
(三)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转化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转化的问题,法[20xx]7
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十六定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并出卖人已经照约定受购房款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商
品房买卖合同。 条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名为预约实为
本约,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商品房销售十六定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主要内[8];二是出卖人已约定收取购房款(包括全款,包括部分购房
)。认购书认定为本约,除合同条款备外,应具备合同实履行条件。同时
为:一般要合同条款备、明确,具备商品房销售十六定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即可认定为本约,无须附加实履行条件。订立本约的日期,
即使是事后订的,应是交第一部分金之日。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认购书所属的预约合同都未置,但这并不明对认
购书的调无法可依。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认购书的民事责任似乎只与定金有关,这无
益于对双方权利的保。认购书为预约合同,本已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违认购书
会引起定金则的适用,但并不仅限于定金则,违约责任形式中的赔偿损运用
本合同虽未正式签订,但当事人签订认购书之,可已发生了相当费用放弃
其它会,这种称为信赖利益,为法律保客体之一。于实履行的责任,依
据上文的分析,在现行定下,认购书加当事人的信用原则为公平谈判的
行为,法不应要求实履行正式合同。司法实务中,已有法院置[20xx]7
定于不出了相应的判,对全面履行预订单的诉讼请支持
“ ”在当今社会中,随着 诚信危机 的出现,一些房地产发商已经意到了不守诚信必然
重地影响企自身长远发展,诚信越被更多的房地产发商所推崇
诚信认为是最竞争手段,而到以诚待客有责任发商,才能
赢得消费者信赖也才能成为最后的赢家掌握司法判权的人民法不应助纣
“ ”一些不良开发商的所通行圭臬为司法判的基础,这会使广大民
对司法的公平正义产生危机。正如学者所言: 司法的良窳关系着民的向,司
能获得人民的信赖重,是以发展的重要力此,为司法不可
来的立法中有要明确一预约合同中出现以确定合同框架的交易房屋的、
金、质量环境标准核心条款时,则可以定双方承认由已条款成的合同的效力,
照预约内履行。如果当事人不未决条款达成一致,可以由双方信赖的第三
方完成填;形成诉讼时,由法依照公平原则和信用原则在判中确定。
摘要: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有时会通过一些其他的销售形式,如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购房意向书、商品房购房允诺书等来确认双方的合意行为。商品房认购书是由我国香港地区引进的,随着近年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行为已经成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重要步骤之一,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文书;由于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对方权利义务不甚清晰的界定,加之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认购书的性质、效力确认上的不一,以致由认购书及其中定金所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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